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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5)6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19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哈尔滨南岗区盗窃同寝室被害人柴某某小米4型手机一部,(价值800元),盗窃同寝室被害人张某某钱包内现金700元和1美元(折合人民币6.1元)。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5年6月10日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案发后赃款、赃物已缴回并返还被害人。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盗手机照片、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扣押单及返还单、被害人柴某某、张某某的陈述、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鉴于李**认罪、悔罪,已将赃款、赃物返还被害人,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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