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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盗窃、李*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以哈*检诉刑诉(2015)5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盗窃罪;被告人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韩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李**及其辩护人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一、盗窃事实

1.2015年4月某日,被告人张*在哈尔滨市道里区民生尚都小区,通过楼道窗户使用螺丝刀撬开凉台窗户进入该小区D区21栋2单元702室被害人张某某家中,盗走1部三星N135型笔记本电脑(价值500元)、1部苹果3GS型手机(价值100元)、吊坠、手镯等物品。吊坠手镯等物品被张*丢弃,三星N135型笔记本电脑被张*使用。现赃物三星N135型笔记本电脑已追缴。

2.2015年5月某日,被告人张*在哈尔滨市道里区民生尚都小区,通过楼道窗户使用螺丝刀撬开凉台窗户进入该小区馨园27栋2单元1102室被害人夏某某家中,盗走现金16000元、1部苹果A1425型笔记本电脑(价值7500元)、1部苹果lpadA1474型平板电脑(价值2000元)、1块DW牌手表(价值100元)等物品。赃款被张*挥霍;苹果A1425型笔记本电脑、苹果lpadA1474型平板电脑被张*销赃后获赃款3600元,赃款被其挥霍。DW牌手表被张*使用。现苹果A1425型笔记本电脑、苹果lpadA1474型平板电脑、DW牌手表已追缴返还被害人。

3.2015年5月某日,被告人张*在哈尔滨市道里区民生尚都小区,通过楼道窗户使用螺丝刀撬开凉台窗户进入该小区馨园8栋1单元201室被害人孙某某家中,盗走1部苹果lpad4型平板电脑(价值2000元)、1块卡西欧牌手表(价值1800元)、金首饰等物品。赃物被其销赃后获赃款2800元,被其挥霍。手表被告张*丢弃。现赃物苹果lpad4型平板电脑已被公安机关追缴扣押。

综上,被告人张*入户盗窃3起,窃得赃款赃物合计价值30000元。

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5年6月3日在哈尔滨市道里区将被告人张*抓获。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事实

1.2015年5月5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哈尔滨市**电脑城四楼D区23号摊位,明知张*向其出售的苹果A1425型笔记本电脑、苹果lpadA1474型平板电脑来源不明,仍分别以3200元、400元低于市场的价格予以收购。经物价作价,苹果A1425型笔记本电脑价值7500元、苹果lpadA1474型平板电脑价值2000元。

2.2015年5月16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哈尔滨市**电脑城四楼D区23号摊位,明知张*向其出售的苹果lpad4型平板电脑来源不明,仍以800元低于市场的价格予以收购。经物价作价,苹果lpad4型平板电脑价值2000元。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5年6月4日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扣押返还物品文件清单,被盗物品照片,凯德广场售货凭证、招商银行消费回单、手机照片截图,哈尔滨**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张*刑事判决书、犯罪档案资料,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被害人张某某、夏某某、孙某某陈述,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情节严重,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某无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收购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分别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张*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张*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部分赃款追缴返还被害人,可予以从轻处罚。李*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部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4日起至2019年6月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本院。)

二、被告人李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罚金已缴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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