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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5)5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5年3月30日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吉林街57-1号蒋**麻辣烫,用铁棍撬开大门,进入室内将黑色宏基I3-2310M型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1300元)及现金人民币220元盗走。电脑被王某某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卖掉,赃款被其挥霍。

2、2015年4月5日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建设街98-2号u0026ldquo;袍哥重庆小面u0026rdquo;,用铁棍撬开大门,进入室内将黑色戴尔INSPONN4030型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1400元)及现金人民币423元盗走。电脑及部分赃款已返还被害人。

综上,被告人王某某共实施盗窃犯罪二起,赃款、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343元。王某某于2015年4月5日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赃款、物照片、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扣押物品清单、返还物品清单、被害人张**、张**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5日起至2016年1月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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