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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5)6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盗窃罪,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28日6时许,被告人唐**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某房间内,趁被害人张*甲不备之机,盗窃其黑色双肩IBM背包一个(价值200元),内有现金350元,苹果4S型手机一部(价值700元)、天语牌50型手机一部(价值200元)、酷派牌8020型手机一部(价值100元)、U盘6个(价值80元)。综上,被盗赃款、赃物共计1630元。现赃款230元及赃物已缴回并返还被害人。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5年4月28日在将唐**抓获。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被盗物品照片、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扣押单及返还单、证人张**的证言、被害人张**的陈述、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8日起至2015年12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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