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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兰兰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以哈*检诉刑诉[2015]7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景**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景**及其辩护人李**、手语翻译康淑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30日7时许,被告人景**乘坐哈尔滨市335路公交车行驶至道里区新发镇薛家屯附近时,趁乘客被害人李某某不备,将李某某背包内现金1675元盗出放入自己裙子兜内,欲下车时被被害人发现并将景**扭送至公安机关。现赃款已追缴返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人王某某的证言、扣押、返还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景**如实供述犯罪,并系又聋又哑人犯罪,且赃款已追缴返还被害人,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景兰兰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30日起至2015年12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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