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汤**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以哈*检诉刑诉[2015]7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9日13时40分许,被告人汤**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理工大学公交车站搭乘开往公路大桥方向的67路公交车伺机扒窃,当公交车行驶至哈尔滨市道里区建国公园站时,汤**趁同车乘客被害人王某某不备,用左手将王某某挎包内一部苹果6手机(价值人民币3800元)、一个钱包(内有人民币42元)、王某某身份证一张、龙江银行卡一张)盗走。现汤**家属已代其赔偿被害人王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842元。

被告人汤**于2015年7月13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扣押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前劣迹材料,证人蒋某某证言,被害人王某某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汤**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另外,其家属又代其退赔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汤晓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3日起至2016年1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