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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里检刑诉[2015]6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3日10时许,被告人张**在黑龙**医院五楼527号房,趁被害人赵某某外出之机,将赵某某放于病床上的一个黑色布包,内有艾科牌血糖仪1部(价值人民币50元)、步步高牌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400元)、小米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340元)盗走。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5年8月3日在哈尔滨市道里区将被告人张**抓获。现赃物已追缴返还被害人。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

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扣押、返还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哈尔**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人顾某某、葛某某证言、被害人赵某某陈述、被告人张**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张**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3日起至2016年8月2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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