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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诉吕**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海**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吕某某犯盗窃罪,原审被告人卢某某、周*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二○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作出(2015)闵*初字第1936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吕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卢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周*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扣押在案的赃物发还被害人(已发还);退缴在案人民币六千元予以没收;继续追缴被告人吕某某、卢某某的违法所得。被告人卢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卢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上诉人卢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原审被告人吕某某犯盗窃罪、原审被告人周*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卢某某撤回上诉。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5)闵*初字第193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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