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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清诉秦*盗窃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海**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秦*、伍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2015)闵*初字第2676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伍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涉案香烟机发还被害人朱某某(已发还);追缴被告人秦*、伍某某的违法所得,并责令两名被告人退赔被害人庞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一千三百十七元五角。原审被告人伍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伍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伍某某、原审被告人秦杰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伍某某撤回上诉。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5)闵*初字第267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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