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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麦提艾力麦提托合提诉麦尔单玉荪盗窃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海**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原审被告人麦**合提、某某某玉荪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9月25日作出(2015)长刑初字第662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麦**合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处被告人某某某玉荪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责令被告人麦**合提、某某某玉荪退赔违法所得后,发还被害人闫某某人民币一千五百五十七元、发还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一千七百五十七元。原审被告人麦**合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麦**合提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麦**合提、原审被告人某某某玉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麦**合提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麦**合提撤回上诉。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5)长刑初字第66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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