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诉刑诉[2015]18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吉服比仁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及其辩护人李*、被告人吉服比仁及其辩护人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20日凌晨l时许,被告人马**、吉服比仁伙同马某某(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翻墙进入上海市闵行区秀文路555弄小区,又通过攀爬围墙的方式进入47号失主兰某某家中进行盗窃。

随后,被告人马**、吉服比*与马曲比又窜至该小区53号别墅,攀爬围墙进入失主吴某某家中,窃得现金人民币2,000元及MacbookAir笔记本电脑1台,银质手链l条、BV牌钱包1个、JeanRichard牌女表1块、OMEGA牌机械手表l块、钻戒1枚等物。经有关部门鉴定,涉案的OMEGA牌机械手表价值人民币15,000元、钻戒价值人民币90,000元。

2015年3月23日,被告人吉**被抓获归案;同年4月3日,被告人马**则被抓获归案。两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

案发后,涉案的OMEGA牌机械手表、钻戒已由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发还给失主。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吉*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兰某某、吴某某的陈述,证人曾某某、吉*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物价局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案发简要经过》、《工作情况》、《抓获情况》、《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及相关监控录像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吉服比*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0万余元,数额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属共同犯罪,依法均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马**、吉服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与此相关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马**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3日起至2021年10月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吉服比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3日起至2021年3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三、扣押在案的赃物发还失主(已发还),继续追缴两名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发还失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当将上诉状正本、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