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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4)33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盗窃罪,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及辩护人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20日8时30分许,被告人杨*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陈**252-4号101室黄某某家,用携带的大力钳破坏门锁后入室,窃得TCL牌液晶电视机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43元)。

2014年6月23日,被告人杨*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盗窃事实。案发后,液晶电视机已被追缴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物品财产价格鉴定意见书、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窃取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自愿认罪,结合赃物已发还被害人,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杨**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3日起至2014年10月2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责令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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