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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4)33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詹乙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詹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5日7时30分许,被告人詹*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归泾村小石桥队叶家宅XXX号詹甲家,拉坏挂锁后踢开大门入户,窃得华硕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106元)。

2014年5月5日9时许,被告人詹乙至浦东新区三林镇归泾村余家队55号102室韩某某家,踢开大门后入户,窃得现金人民币1200余元。

2014年5月24日,被告人詹*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詹*、韩某某的陈述、证人杨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物品财产价格鉴定意见书、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窃取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詹*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对其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詹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4日起至2015年1月2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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