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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某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海**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姜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2015)青刑初字第1305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原审被告人姜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原审被告人姜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姜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姜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作判决并无不当,且审判程序合法。现姜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姜某某撤回上诉。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5)青刑初字第130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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