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谢*防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昆**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4日作出了(2010)昆刑二初字第068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谢*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责令被告人谢*防及同案犯对被害单位尚未退赔的经济损失继续予以退赔。刑期自2010年7月14日至2022年7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月11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6月28日作出(2013)锡刑执字第289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4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江**锡监狱于2015年11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5年11月27日至2015年12月1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谢前防,在减刑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

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谢**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谢**,在减刑后继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谢**,在2015年10月被评为普管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34分。为此,2013年12月、2014年10月、2015年7月连续三次获得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罪犯谢**对判决罚金及继续退赔未履行,但其提交了镇民政所及村委会出具的书证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确实困难。

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分级处遇评定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服刑罪犯财产刑执行、民事赔偿、狱内消费等情况核查表、家庭困难证明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谢*防在减刑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罪犯谢*防提交的有关证明不足以证实其经济困难,故本院对该证明不予采用。鉴于罪犯谢*防未自觉履行财产义务,比同等条件下的其他罪犯适当少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1997年《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以及《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谢前防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4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