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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建湖县人民法院审理建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10月16日作出(2015)建刑二初字第0013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孙**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原审被告人孙*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恰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孙*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孙*撤回上诉。

建湖县人民法院(2015)建刑二初字第0013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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