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被执行人张*罚金、追赃一案,本院(2015)涟刑初字第0022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人张*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二、对被告人张*未退犯罪所得依法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罚金及追缴义务,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银行、房产交易所、车辆管理所、国土局等单位查询了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最**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涟刑初字第00221号刑事判决书罚金及追缴刑判决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恢复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