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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二月四日作出(2010)舟普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何**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后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现已实际执行六年一个月。浙**四监狱于2015年10月12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何**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何**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2013、2014年度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罚金已缴纳完毕。

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何**在服刑期间,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执行机关对罪犯何**提请假释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何**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9年5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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