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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公诉刑诉(2015)7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杜**、书记员丁*出庭,被告人唐*通过杭州**看守所远程审判法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21日凌晨4时41分许,被告人唐*在本市上城区望江路76号顺连网咖上夜班期间,趁网咖收银员黄**熟睡不备,从收银台抽屉内窃走营业款人民币4482元,随后逃离网咖。

同年10月28日上午8时,被告人唐*在重庆市双桥经济开发区通桥镇毛店村9组82号家中被当地公安民警抓获。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发生情况报告表、被害人陈*的陈述、证人黄**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接受证据清单、员工入职登记表、总收入汇总表、监控录像光盘、截图及说明、归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以及被告人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8日起至2016年4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唐*退赔被害人陈**经济损失人民币44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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