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楚*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5)2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楚*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姜*、被告人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7日11时许,被告人楚*在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圣苑小区9幢入口处,趁四周无人之际,将被害人刘*停放在该入口处的载有若干快递包裹的杭运牌电动三轮车1辆(价值人民币2069元)推走。包裹具体包括:迈瑞牌总胆汁酸(TBA)测定试剂盒2盒(价值人民币2864元),迈瑞牌肌酸激酶(CK)测定试剂盒2盒(价值人民币912元),迈瑞牌α-淀粉酶(a-A**)测定试剂盒2盒(价值人民币998元),女式中腰弹力牛仔裤1条(价值人民币255元),韩国所望牌护发精油1盒(价值人民币69元),天熙牌墨盒2盒(价值人民币60元),红色雷*帽1顶(价值人民币25元),月影凯顿牌欧式吊灯灯罩1个(价值人民币100元),合生元牌益生菌冲剂2盒(价值人民币216元),心心相印牌厨房专用纸巾6卷(价值人民币24元),便携高清化妆镜1面(价值人民币12元),仿耐克牌童鞋1双(价值人民币158元),精灵卡片贴纸68张(价值人民币17元),棒氏牌橄榄油4听(价值人民币740元)以及木质地板等物。被盗财物的价值共计人民币8519元。

案发后,赃物均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刘*的陈述,证人叶*、潘*、杨*、吴*、舒*、胡*、沈*、邵*、朱*、陈*、王*、楚振的证言,发生情况报告表、调取证据清单及照片、购物订单、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人证、住院记录、抓获及发立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以及价格鉴定结论书、精神疾病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楚*自愿认罪且赃物已追回,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楚*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1日起至2015年5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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