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梦婷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5)3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代理检察员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及其辩护人郭**、翻译人员单菊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18日15时50分许,被告人黄**乘坐本市4路公交车,当车行至本市西湖风景名胜区长桥公交站附近时,窃得被害人陈*挎包暗格内的人民币1500元。被告人黄**在逃离现场过程中被被害人发现并抓获。赃款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陈*。被告人黄**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对此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人还认为,被告人黄**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黄**系又聋又哑的人,可以从轻处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黄**及其辩护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5年3月18日15时50分许,被告人黄**乘坐本市4路公交车,当车行至本市西湖风景名胜区长桥公交站附近时,窃得被害人陈*挎包暗格内的人民币1500元。被告人黄**在逃离现场过程中被被害人发现并抓获。赃款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陈*的陈述,证实案发时间、地点及失窃财物等情况。2、证人王**、王**、徐*的证言,证实案发经过及被告人黄**被抓获的事实。3、接受证据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发还清单,证实赃款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的事实。4、发立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黄**系被动归案。5、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黄**的身份情况。6、前科材料,证实被告人黄**系累犯。7、听觉报告单,证实被告人黄**系聋哑人。8、监控录像,证实案发经过。9、被告人黄**的供述,与前述证据证明的事实一致。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黄**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黄**系又聋又哑的人犯罪,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黄梦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8日起至2015年10月1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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