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桐乡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余中权盗窃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嘉桐刑初字第908号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14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余中权盗窃罪一案,执行标的金额447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立案后,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正在服刑,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嘉*执刑财字第53号执行案终结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