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桐乡市人民法院(2015)嘉桐刑初字第834号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30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王**盗窃罪一案,执行标的18312.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立案后,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正在监狱服刑,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嘉*执刑财字第81号案件终结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