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移送人桐乡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王**盗窃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桐乡市人民法院(2015)嘉桐刑初字第834号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30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王**盗窃罪一案,执行标的18312.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立案后,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正在监狱服刑,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嘉*执刑财字第81号案件终结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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