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朱**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公诉刑诉(2015)1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盗窃罪,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4年7月7日下午,被告人朱*至桐乡市梧桐街道民丰路125号四楼,踹门进入被害人何*租房,窃走海信手机1部(价值347元)、现金500元,共计价值847元。案发后,被告人朱*已退赔被害人何*损失。

2、2014年11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朱*至桐乡**桐庆小区529号二楼,采用插片开锁的手段进入被害人王*租房,窃走手机2部、牛仔裤1条(均无法估价)。

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朱*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朱*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一审答辩情况

以上事实,被告人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估价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退赃票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盗窃二起,窃得财物价值847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朱*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积极退赃,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朱**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在案的退赃款847元,于判决生效后发还被害人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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