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罗*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嵊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嵊检公诉刑诉(2015)7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对被告人罗*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院于同月1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嵊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嵊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5年8月29日晚,被告人罗*伙同陈*(未满十八周岁,另案处理)、吉**、吉**、何*、杜**(均未满十六周岁、另案处理)经事前商议,由陈*、何*、吉**一组,被告人罗*与吉**、杜**一组实施盗窃。陈*一组窜至嵊州**阮庙新村阮庙68号门口,以推车搭线的方式,窃得熊*停放的黑色中华剑电动自行车一辆,计价值人民币712.5元。

2、2015年8月30日晚,被告人罗*伙同陈*、吉**、吉**、何*经事先商议,窜至嵊州市三江街道西湖村爱湖126号门口附近,以推车接线的方式,窃得张*停放的黑色永源牌电动自行车一辆,计价值人民币1710元。

3、2015年9月3日晚,被告人罗*伙同陈*、吉*甲经事先商议,窜至新昌县七星街道兔毛市场对面弄堂三三棋牌楼下,以推车接线的方式,窃得杨*停放的蓝色鬼火牌战速二轮摩托车一辆,计价值人民币1984元。

4、2015年9月5日晚,被告人罗*伙同陈*、吉**、罗*、谢**(另行处理)、何*、杜*乙经事先商议,窜至绍兴市柯桥区万商路656号梦景园小区2幢楼下,以剪线的方式,窃得孟*停放的黑色鬼火牌rsz二轮摩托车一辆,计价值人民币1760元。车辆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综上,被告人罗*盗窃作案4起,窃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6100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罗*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罗*的供述和辩解,证人陈*、刘*、何*、谢*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熊*、张*、杨*、孟*的陈述,价格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部分赃物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提出的量刑建议基本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罗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五年十月二日起至二○一六年五月一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罗*继续退赔给各被害人损失共计人民币4406.5元(同案犯已退赔的,在执行时予以扣减)。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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