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公诉刑诉〔2015〕7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被告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5日14时许,被告人陈*窜至台州市椒江区葭芷街道太阳谷小区5号楼楼顶,爬窗进入2704室,窃得现金人民币12000元、金色链子2条、银元3枚及软壳中华牌香烟1条。

经鉴定,涉案的银元3枚、软壳中华香烟1条共价值人民币2350元。

被告人陈*于2015年7月2日在其家中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民警在陈*家中搜查出部分赃物,已发还被害人。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谢*的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抓获经过、证人王*、管*的证言、手印鉴定书、价格鉴定结论书、检测报告、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及照片、发还清单、人员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43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有吸毒劣迹,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认罪态度好,部分赃物已经退还被害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了保护公民的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退赔赃款、赃物折价款计人民币一万二千七百元,发还被害人(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起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日止。罚金、赃款、赃物折价款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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