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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李**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公诉刑诉(2015)8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李**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颜*、被告人罗*、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12日凌晨,被告人罗*、李*结伙窜至台州市椒江区葭芷街道台州大道远洲墅小区建筑工地,后窃得该工地的铁扣件200余件,价值人民币1000余元。

同月29日凌晨,被告人罗*、李*结伙窜至远洲墅小区建筑工地,后窃得该工地的铁扣件390余件,价值人民币1950余元。

同年6月14日凌晨,被告人罗*、李*结伙窜至远洲墅小区建筑工地,正窃得该工地的铁扣件81件时李*被当场抓获,价值人民币405元。

同月17日,被告人罗*在本区渔民新村被民警抓获,案发后,二被告人已退出赃物折价款给被害单位。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赃物照片、编织袋、扣押、返还物品清单、证人朱*、林*的证言、证人吴*、江*的证言、搜查、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租赁合同、通*、收款收据、谅解书、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3次,价值人民币3355余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罗*、李*认罪态度较好,有退赃情节,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罗*、李*要求从宽处理的意见予以采纳。为了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罗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李**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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