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与王**盗窃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被告人王**因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作出(2015)台黄*初字第549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5年11月26日依法移交执行对罚金5000元的追缴。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王**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事实,有房产信息查询回执、车辆信息查询回执、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回执等财产调查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有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台黄**执字第46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将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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