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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会会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15)8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詹会会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詹会会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15日上午,被告人詹会会溜门进入位于台州市黄岩区北城街道下埠村31-2的黄**家中,窃得其放在二楼卧室床上席子底下的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

本院查明

另查明,2015年9月1日,被告人詹会会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黄**的陈述,被告人的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公安机关关于抓获被告人经过的情况说明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前科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会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在前科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应予退赔。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詹会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5年9月17日起至2016年7月16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的一个月内缴清)。

二、责令被告人詹会会退赔给失主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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