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公诉刑诉(2015)8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被告人杨*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17日,被告人杨*窜至台州市椒江区海门街道新时代广场小区1号楼大厅门口处,窃得被害人谢**快递包裹1只,内有肉粽12只。

同月18日,被告人杨*窜至新时代广场小区2号楼大厅内,窃得被害人羊*快递包裹1只,包裹内有花王*而雅F系列卫生棉2包(价值人民币72元)、驱蚊药水2瓶。

同月21日,被告人杨*窜至上述小区1号楼大厅内,窃得被害人朱*快递包裹1只(内有九阳牌JYZ-D52榨汁机1台,价值人民币148元)、钱某快递包裹2只(内有GREYANT灰蚂蚁墨镜1副,价值人民币104元,花王CUREL柯润保湿水1盒,价值人民币67元)

同月23日,被告人杨*窜至上述小区1号楼大厅内,窃得被害人陶*快递包裹1只,内有PAND熊猫F535多功能复读收录机1台(价值人民币268元)。

同月30日,被告人杨*再次窜至上述小区2号楼门口准备实施盗窃时被当场抓获,公安民警在其位于椒江区海门街道景*小区108-5号五楼南间的暂住处查获上述除肉粽以外的所有赃物,现查获赃物均已发还被害人。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现场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户籍证明、证人郭*的证言、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被害人陶*、钱*、羊*、解*、朱*的陈述、价格鉴定结论、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4次价值人民币659元,属于多次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认罪态度好,大部分赃物已被追回并返还被害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要求从宽处理。审理认为,所辩属实,予以采纳。究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单处罚金足以达到教育的目的,故对被告人予以单处罚金。为了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杨**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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