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某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天台县人民法院审理天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11月9日作出(2015)台天刑初字第534号刑事判决,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原审被告人黄*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要求撤回上诉的申请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撤回上诉。

天台县人民法院(2015)台天刑初字第53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