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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王*满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浙江**民法院审理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王*满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10月22日作出(2015)台临刑初字第1098号刑事判决,依法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被告人王*满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追缴被告人王**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五千一百五十二元,退赔被害人,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原审被告人王*满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满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满要求撤回上诉的申请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满撤回上诉。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2015)台临刑初字第109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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