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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盗窃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淮北**民法院审理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9月23日作出(2015)相刑初字第00300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王*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王*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常**、刘**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王*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王*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王*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但原判对王*刑期起止时间计算有误,王*的刑期起止时间应为2015年9月23日至2016年3月16日。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撤回上诉。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15)相刑初字第0030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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