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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边防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4日作出(2011)谯刑初字第04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杨边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因该犯的同案不服,提出上诉,案经安徽省**民法院二审裁定,于2012年7月5日以(2012)亳刑终字第00154号刑事裁定书判决: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2月23日至2025年8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提出:罪犯杨边防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主动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加强反省和思想改造,有悔改表现,提请我院减去罪犯杨边防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边防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安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自2012年10月以来,先后获监狱表扬2次,记功1次。分别为:2014年7月表扬1次、记功1次;2015年7月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检察意见表、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以及相关旁证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杨边防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杨边防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1年2月23日起至2024年9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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