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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金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8日以(2012)谢*初字第00131号刑事判决,以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杜*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12月15日至2018年9月14日止。执行机关马鞍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提出:罪犯杜*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安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完成劳动任务。提请我院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杜*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主动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加强反省和思想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自2012年11月以来,先后获监狱表扬二次,记功二次。分别为:2014年7月表扬一次,记功一次,2015年7月表扬一次,记功一次。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检察意见表、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以及相关旁证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杜*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杜*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1年12月15日至2018年1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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