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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怀勇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9日作出(2010)田刑初字第002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高怀勇犯盗窃罪、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六万元。因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案经安徽省**民法院二审审理,于2011年7月14日以(2011)淮刑终字第00009号刑事判决:改判为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六万元。刑期自2009年10月15日至2021年10月1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5月20日经马鞍山**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执行机关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提出:罪犯高**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主动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加强反省和思想改造,有悔改表现,提请我院减去罪犯高**有期徒刑一年。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高**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安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2月以来,先后获监狱表扬1次,记功1次。分别为:2015年7月表扬1次、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检察意见表、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以及相关旁证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高**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高**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9年10月15日起至2019年10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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