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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雨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7日作出(2010)闵*初字第4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孔*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年12月8日至2021年12月7日止。2013年1月10日经安徽省**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至2020年11月7日,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执行机关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提出:罪犯孔**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主动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加强反省和思想改造,有悔改表现,提请我院减去罪犯孔**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孔**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安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自减刑以来,先后获监狱表扬二次,记功三次。分别为:2014年7月记功二次,表扬一次,2015年7月表扬、记功。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检察意见表、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以及相关旁证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孔**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由于其罚金未完全缴纳,虽有贫困证明,但监狱内消费过高,遂对其可减刑期作适当扣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孔**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9年12月8日起至2019年5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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