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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玉连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凤台县人民检察院以凤检刑诉(2015)4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连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6月初的一天夜里12时许,被告人石*连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焦岗湖镇周台村村民石**家大门虚掩,遂入室盗窃u0026amp;amp;ldquo;脉腾u0026amp;amp;rdquo;牌手机一部。经凤台**证中心评估,被盗手机价值212元。

2、2015年7月6日夜,被告人石*连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毛集镇何台村三队村民陈**家大门未关,遂入室盗窃一部u0026amp;amp;ldquo;传奇u0026amp;amp;rdquo;牌手机和9只鸡。经凤台**证中心评估,被盗物品总价值464元。

3、2015年7月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石**将淮南市毛集**镇毛集居委会村民罗**家的厨房、杂物间门撬开,在未偷得东西后,又进入卧室将罗**放在床头柜上的一部u0026amp;amp;ldquo;三星I8552u0026amp;amp;rdquo;牌手机盗走。经凤台**证中心评估,被盗手机价值920元。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向法庭举出的证据有:1、失主石德群、罗**、陈**的陈述;2、被告人石**的供述辩解;3、辨认、勘验笔录;4、凤台**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5、刑事判决书、扣押物品清单、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总价值1585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石**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犯盗窃罪的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石**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盗窃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对被告人石**予以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2015年6月初的一天夜里12时许,被告人石*连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焦岗湖镇周台村村民石**家大门虚掩,遂入室盗窃u0026amp;amp;ldquo;脉腾u0026amp;amp;rdquo;牌手机一部。案发后,被告人石*连将手机返还给失主石**。经凤台**证中心评估,被盗手机价值212元。

2、2015年7月6日夜,被告人石*连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毛集镇何台村三队村民陈**家大门未关,遂入室盗窃一部u0026amp;amp;ldquo;传奇u0026amp;amp;rdquo;牌手机和9只鸡。经凤台**证中心评估,被盗物品总价值464元。

3、2015年7月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石**将淮南市毛集**镇毛集居委会村民罗**家的厨房、杂物间门撬开,在未偷得东西后,又进入卧室将罗**放在床头柜上的一部u0026amp;amp;ldquo;三星I8552u0026amp;amp;rdquo;牌手机盗走。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返还给失主罗**。经凤台**证中心评估,被盗手机价值920元。

另查明:被告人石**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4年12月31日被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于2014年9月6日刑满释放。

上述事实,被告人石*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石德群、罗**、陈**的陈述,凤台**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辨认现场照片,淮南市公安局毛集分局现场勘查笔录及刑侦技术图片,淮南市公安局毛集分局扣押清单、返还清单,寿县人民法院(2004)寿刑初字第193号刑事判决书,淮南市公安局毛集分局出具的被告人石*连的归案经过及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室盗窃他人财物价值1585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石**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犯盗窃罪的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石**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盗窃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石*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1日起至2016年5月10日止。)

二、被告人石**盗窃的u0026amp;amp;ldquo;传奇u0026amp;amp;rdquo;牌手机和9只鸡依法予以追缴后,返还给失主陈**。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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