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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盗窃罪郑*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以田检刑诉(2015)7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盗窃罪,被告人郑*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10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2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潘*窜至淮南市供电局对面的u0026ldquo;飞宇网吧u0026rdquo;内,趁被害人于某不注意,将被害人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金色苹果5S手机(价值3257元)盗走,后将被盗的手机以1000元的价格销赃给被告人郑*。

2、2015年3月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潘*窜至淮南火车站对面的飞宇网吧内,趁被害人张*和其朋友聊天之际,将被害人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白色华为荣耀6plus手机(价值2359元)盗走,后将被盗的手机以300元的价格销赃给被告人郑*。

3、2015年3月29日19时许,被告人潘*窜至市供电局对面的飞宇网吧内,趁被害人周*熟睡之际,将被害人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白色HTC手机(价值3335元)盗走,后将被盗的手机以300元的价格销赃给被告人郑*。

4、2015年4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潘*窜至本区陈家岗飞宇万豪网吧内,趁被害人熟睡之际,将被害人的一部魅族手机(价值559元)盗走。后将被盗手机以150元的价格销赃给被告人郑*。

5、2015年4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潘*窜至淮南市供电局对面u0026ldquo;飞宇网吧u0026rdquo;内,趁被害人熟睡之际,将被害人的一部VIVO手机(价值500元)盗走,后将该手机以200元的价格销赃给被告人郑*。

6、2015年4月22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潘*窜至本区新淮村u0026ldquo;飞宇网吧u0026rdquo;内,趁被害人单*不注意,将被害人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OPPO牌手机(价值2184元)盗走,后将被盗的手机以400元的价格销赃给被告人郑*。

7、2015年5月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潘*窜至淮南火车站对面的u0026ldquo;飞宇网吧u0026rdquo;内,趁被害人王*熟睡之际,将被害人放在身边的一个黑色背包盗走,包内有两部数码相机、摄影器材等(价值共计21475元)及一部金色苹果5S手机(价值3589元),盗窃得逞后,其将包内的数码相机及摄影器材在被害人付给其3000元钱的情况下还给被害人,将被盗的手机以1000元的价格销赃给被告人郑*。

被告人郑*在明知所收赃物系来路不正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潘*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系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属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郑*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仍予以低价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潘*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被告人郑*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2015年2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潘*窜至淮南市供电局对面的u0026ldquo;飞宇网吧u0026rdquo;内,趁被害人于某不注意,将被害人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金色苹果5S手机(价值3257元)盗走,后将被盗的手机以1000元的价格销赃给被告人郑*。

2、2015年3月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潘*窜至淮南火车站对面的飞宇网吧内,趁被害人张*和其朋友聊天之际,将被害人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白色华为荣耀6plus手机(价值2359元)盗走,后将被盗的手机以300元的价格销赃给被告人郑*。

3、2015年3月29日19时许,被告人潘*窜至市供电局对面的飞宇网吧内,趁被害人周*熟睡之际,将被害人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白色HTC手机(价值3335元)盗走,后将被盗的手机以300元的价格销赃给被告人郑*。

4、2015年4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潘*窜至本区陈家岗飞宇万豪网吧内,趁被害人熟睡之际,将被害人的一部魅族手机(价值559元)盗走。后将被盗手机以150元的价格销赃给被告人郑*。

5、2015年4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潘*窜至淮南市供电局对面u0026ldquo;飞宇网吧u0026rdquo;内,趁被害人熟睡之际,将被害人的一部VIVO手机(价值500元)盗走,后将该手机以200元的价格销赃给被告人郑*。

6、2015年4月22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潘*窜至本区新淮村u0026ldquo;飞宇网吧u0026rdquo;内,趁被害人单*不注意,将被害人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OPPO牌手机(价值2184元)盗走,后将被盗的手机以400元的价格销赃给被告人郑*。

7、2015年5月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潘*窜至淮南火车站对面的u0026ldquo;飞宇网吧u0026rdquo;内,趁被害人王*熟睡之际,将被害人放在身边的一个黑色背包盗走,包内有两部数码相机、摄影器材等(价值共计21475元)及一部金色苹果5S手机(价值3589元),盗窃得逞后,其将包内的数码相机及摄影器材在被害人付给其3000元钱的情况下还给被害人,将被盗的手机以1000元的价格销赃给被告人郑*。

2015年5月23日,被告人潘*在归案后配合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郑*,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郑*处扣押被盗的魅族手机一部和VIVO手机一部。案件审理中,被告人郑*的家人退缴了另5部手机的赃款计人民币14724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潘*、郑*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且有二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王*、于某、单*、张*、周*的陈述,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照片,监控录像,辨认笔录,淮南**证中心淮**(2015)208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本院(2009)田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潘*、郑*的户籍证明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37258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郑*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多次以低价予以收购,从中非法获利,价值15783元,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潘*、郑*在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潘*系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潘*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有立功表现,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郑*能全部退赃,给被害人挽回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公安机关扣押的被盗手机二部应依法予以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潘**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3日起至2017年12月22日止。)

二、被告人郑*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8日起至2015年12月27日止。)

三、对公安机关扣押的被盗魅族手机一部和VIVO手机一部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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