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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以谢检刑诉(2015)3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8日晚1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张某某(已判刑)等人从安徽省涡阳县至淮南市谢家集区唐山工业园淮河化工工地盗割工地上的电缆线,得手后,张某某驾车将李某某等人及盗得的赃物送回涡阳县,次日上午11时许,当车行至涡阳县时被该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查获,张某某被当场抓获,李某某等人逃脱。被盗电缆线被全部追缴后发还被盗单位。经淮南**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30446元。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案件查获经过、报案材料、前科材料及释放证明、涡阳县公安局检查笔录、扣押清单、涡阳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查获车辆、电缆照片、领条、指认笔录及照片、证人姚某某、杨某某证言、同案犯张某某供述、淮南**证中心鉴定意见、本院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公私财物,价值3044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鉴于被盗财物已被追缴并发还被盗单位,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基本能如实供述所参与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2日起至2017年8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淮南**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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