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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以田检刑诉(2015)8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戴*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日凌晨,被告人戴*到本区龙湖公园东门附近被害人孙*经营的u0026ldquo;生辉车业u0026rdquo;店门前,趁四周无人之际用随身携带的铁棍将卷闸门撬开,进入店内将放在柜台抽屉里的苹果ipdir2平板电脑、浪琴嘉岚男表及两条金皖香烟盗走。2015年7月30日,经淮南**证中心鉴定,被盗苹果平板电脑价值2933元,被盗浪琴嘉岚男表因无实物且资料不清,无法鉴定。

上述事实,被告人戴*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且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孙*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赵*的证言,淮南**证中心淮价证件(2015)225号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被告人戴*的户籍证明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戴**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4日起至2015年11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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