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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赵**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以田检刑诉(2015)5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赵**盗窃罪,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年10月13日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及辩护人赵**、何**,被告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多次伙同被告人赵*共同或单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中被告人陈*实施盗窃十二起,价值29739元,被告人赵*参与盗窃八起,价值9937元,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陈*、赵*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陈*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陈*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再次犯罪系出狱后没有经济来源,且涉案大部分物品已被追缴返还,减轻了被害人的损失,请求法庭能结合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后果等对陈*予以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2014年12月4日3时许,被告人陈**同被告人赵*经过事先预谋来到本区朝阳菜市商住楼306室被害人邓*的住处,赵*在屋外望风,陈**事先准备好的液压钳将厨房防盗窗剪开后进入室内实施盗窃,陈*发现被害人邓*起床后从房间大门逃窜。

2.2014年12月5日凌晨,陈**同赵*来到本区赵圩村被害人马*的租住处,赵*在屋外望风,陈*从马*住处窗户翻入室内,盗窃苹果4手机(经鉴定,价值1815元)一部,现金500余元。得手后二人将现金平分,苹果手机被陈*藏在家中,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3.2014年12月27日凌晨,陈**同赵*来到本区小**被害人吴*的住处,赵*在屋外望风,陈**事先准备好的液压钳将房屋窗户破坏,随后进入室内盗窃现金900余元,白色苹果4手机(经鉴定,价值1362元)一部,得手后二人将现金平分,苹果手机被陈*藏在家中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4.2014年12月29日凌晨,陈**同赵*来到本区国庆花园14号楼被害人伍*的住处,赵*在屋外望风,陈**事先准备好的液压钳将房屋窗户破坏,随后进入室内盗窃现金80余元,衣服4件。

5.2015年1月13日凌晨,陈*来到本区上**东队被害人樊*的住处,陈*从窗户翻入樊*家中,盗窃一块卡地亚手表(经鉴定,价值2926元)、一部黑色苹果5手机(经鉴定,价值2158元)、一部白色苹果5手机(经鉴定,价值3055元)、一个红色itouch。后陈*将卡地亚手表藏在家中并被公安机关查获。

6.2015年1月16日凌晨,陈*来到本区江陈村被害人张*的住处,陈*用事先准备好的液压钳将房屋窗户破坏,随后进入室内盗窃现金500余元,白色三星NOTE3手机(经鉴定,价值3013元)一部。得手后陈*将该手机留作自己使用,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7.2015年1月17日凌晨,陈**同赵*来到本区老龙眼小陈*被害人李*的住处,陈**事先准备好的液压钳将房屋窗户破坏,随后进入室内盗窃现金900余元,一台华硕X85笔记本电脑(经鉴定,价值900元),一部魅族3手机(经鉴定,价值1350元)。陈*将笔记本电脑藏在家中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8.2015年1月28日凌晨,陈*来到本区陈家岗被害人米*的住处,陈*用事先准备好的液压钳将房屋窗户破坏,随后进入室内盗窃金色英纳格手表(经鉴定,价值2520元)一块、金戒指(经鉴定,价值3053元)一枚。得手后陈*将手表送给了赵*,并将金戒指藏在家中,手表后被公安机关从赵*住处查获,金戒指被公安机关从陈*住处查获。

9.2015年1月29日凌晨,陈**同赵*来到本区柏郢孜朱*的住处,陈**事先准备好的液压钳将房屋窗户破坏,随后进入室内盗窃依波牌女式手表一块。得手后陈*被被害人朱*发现,随后从大门逃跑,后陈*将手表藏匿。

10.2015年2月4日凌晨,陈**同赵*来到本区小陈庄被害人王*的住处,陈**事先准备好的液压钳将房屋窗户破坏,随后进入室内盗窃现金约100元,得手后二人将现金平分。

11.2015年2月28日凌晨,陈**同赵*来到本区赵**被害人杨*的住处,赵*在屋外望风,陈**事先准备好的液压钳将房屋窗户破坏,随后进入室内盗窃700余元现金和白色苹果4手机(经鉴定,价值1330元)一部,得手后二人将现金平分,手机被陈*藏在家中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12.2015年3月3日凌晨,陈*来到本区陈家岗被害人水*的住处,陈*用事先准备好的液压钳将房屋窗户破坏,随后进入室内盗窃700余元现金、白色天语手机(经鉴定,价值280元)一部、黑色小米手机(经鉴定,价值653元)一部、男式依波牌手表(经鉴定,价值944元)一块,得手后陈*将两部手机和手表藏在家中,后均被公安机关查获。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陈**扣押了作案工具液压钳一把,并将从被告人陈*、赵**搜查、扣押的被盗手机、电脑、手表等物品发还给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二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邓*、马*、吴*、伍*、樊*、张*、李*、米*、朱*、王*、杨*、水*的报案材料和陈述,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及返还清单,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淮南**证中心出具的淮价证鉴(2015)092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陈*、赵*的户籍证明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盗窃,其中被告人陈*实施盗窃十二起,盗窃价值29739元,属情节严重,被告人赵*参与盗窃八起,价值9937元,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赵*均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对陈*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陈*认罪、悔罪,要求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陈*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对被告人陈*、赵*盗窃所得的财物应予以追缴,对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应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5日起至2018年9月4日止。)

二、被告人赵**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5日起至2016年6月4日止。)

三、对被告人陈*、赵*盗窃所得的财物依法予以追缴,对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陈*处扣押的作案工具液压钳一把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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