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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以田检刑诉(2015)7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11日3时许,被告人赵**来到本区舜耕五区27号楼1单元楼下,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图尔荪托合提u0026middot;艾**停放在楼下的一辆装有1360双的u0026ldquo;老北**博u0026rdquo;牌布鞋的红色u0026ldquo;宗*u0026rdquo;牌三轮摩托车盗走。经淮南**证中心鉴定,被盗车内布鞋的价值24480元,被盗摩托车的价值5468元。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赵**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有异议,认为其没有实施起诉书指控的盗窃行为。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1日3时许,被告人赵**来到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五区27号楼1单元楼下,将图尔荪托合提u0026middot;艾**停放在楼下的一辆红色宗申牌三轮摩托车盗走,车上装有1360双u0026ldquo;老北**博u0026rdquo;牌布鞋。经淮南**证中心鉴定,被盗车内布鞋的价值24480元,被盗摩托车价值5468元。

2015年6月26日,被告人赵**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图尔荪托合提u0026middot;艾**的陈述,证明2015年6月10日晚上9点多,其将三轮车停在舜耕五区27号楼1单元8室的楼下,次日早上发现车子不见了。车上有1360双左右的u0026ldquo;艺博u0026rdquo;牌老北京工艺的网状布鞋,总价值26000元左右。通过对监控视频的辨认,2015年6月11日3点47分59分,从小区门口开出的红色三轮摩托车就是被盗的车辆。

2、证人阿**u0026middot;海力力的证言,证明2015年5月,其和图尔荪托合提u0026middot;艾**一起从艺博鞋厂进了30400元的老北京工艺布鞋销售。2015年6月10日晚上,大概有1360双鞋子连同三轮摩托车一起被盗了。经过辨认,2015年6月11日3点47分59分,从小区门口开出的红色三轮摩托车就是被盗的车辆。

3、证人程某甲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证明其和赵**认识有20多年了,对赵**非常熟悉。公安民警播放的监控视频中的那个人就是赵**,头戴粉色毛巾,上身穿深色长袖外套,下身穿蓝色牛仔裤和一双蓝色鞋面白色底边的鞋。之前,其曾见过赵**这样穿着。

4、证人邵*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证明赵**平时游手好闲,小偷小摸,经常到棋牌室打麻将。6月份的时候,赵**经常穿一件深红色长袖外套,蓝色牛仔裤,一双蓝色鞋面白色底边的运动鞋,手里还拿着一条粉红色毛巾。经过辨认,公安民警播放的视频中的那个人就是赵**。

5、证人程*乙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证明其时赵**的外甥。经过辨认,公安民警播放的监控视频中的那个人就是赵**。

6、被告人赵**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其被抓获时,公安民警从其包中搜出一把黑色的液压钳,一条粉红色带字母的毛巾,一把黑色匕首及一个u0026ldquo;一u0026rdquo;字形的铁质别子。

7、被盗布鞋照片,证明被盗布鞋的情况。

8、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从赵**处扣押一条粉红色毛巾、深红色长袖外挑、蓝色牛仔裤及蓝色鞋面白色底边运动鞋等物品。

9、监控截图及照片,证明2015年6月1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赵**盗窃涉案三轮摩托车及车上物品的事实。

10、淮南**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经鉴定,被盗的布鞋价值共计24480元,被盗宗申牌锐龙系列Q1太子125型三轮摩托车价值5468元。

11、(2003)田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明被告人赵**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并于2014年5月15日被释放。

12、户籍证明,证明案发时,被告人赵**系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13、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赵**系被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赵**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关于被告人赵**认为其没有实施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辩解,经查,认定被告人赵**实施上述犯罪行为,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监控截图,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材料证实,各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能够证实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故对该辩解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二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7日起至2017年12月26日止。)

二、对被告人赵**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责令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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