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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杨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以谢检刑诉(2015)3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杨**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杨*系在淮南市看守所同一监室服刑时相识,2014年10月27日两人刑满释放,因没有生活来源,其二人商量一起到已建成但未交付的楼房内盗窃室内电线,盗窃方法即是用电工刀将室内安装的插座盖子别掉,再用螺丝刀卸下插座的螺丝,后将墙内的电线抽出,并剪断扎成捆卖至废品收购处。孙*、杨*采取上述破坏性手段,多次盗窃数个在建小区的电线,具体事实如下:

1、2014年11月下旬,孙*、杨*先后五次到谢家集区西都绿洲21、22号楼,盗窃7户室内电线,共窃得2.5平方电线约470米、4平方电线约210米。经淮南**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线价值1277元。

2、2014年12月初的一天,孙*、杨*到谢家集区西城嘉园6号楼,盗窃1户室内电线,窃得2.5平方电线约45米、4平方电线约45米。经淮南**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线价值184.5元。

3、2014年12月7日前后的一天,孙*到谢家集区夏郢孜拆迁安置新村,盗窃2户室内电线,窃得2.5平方电线约50米、4平方电线约50米。经淮南**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线价值205元。

4、2014年12月9日,孙*、杨*来到拆迁安置新村,盗窃5户室内电线,共窃得2.5平方电线约150米、4平方电线约20米。经淮南**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线价值365元。

5、2014年12月13日15时许,孙*、杨*到拆迁安置新村,二人在实施盗窃时被工地工人发现,杨*被控制后并被赶到现场的公安民警抓获。当日晚,公安民警勘查现场时将仍在现场藏匿的孙*抓获,并从现场扣押电工刀1把、裁纸刀1把、裁纸刀片1盒、螺丝刀2把、白手套1只、电线7捆(经测量,2.5平方电线117.3米,4平方电线32.8米),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鉴定,被盗电线价值27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物证被盗电线、螺丝刀、裁纸刀、电工刀、白手套及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报案材料、本院刑事判决书、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淮南**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人丁某某、张*证言,被告人孙*、杨*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破坏性手段,多次秘密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中孙*盗窃价值2301.5元,杨*盗窃价值2096.5元,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孙*、杨*犯盗窃罪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孙*、杨*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二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杨*在实施第五起盗窃时被他人发现并被当场抓获,是犯罪未遂,该起犯罪对二人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孙**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4日起至2016年9月13日止)。

二、被告人杨**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4日起至2016年8月13日止)。

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电工刀1把、裁纸刀1把、裁纸刀片1盒、螺丝刀2把、白手套1只予以没收;违法所得2301.5元予以追缴,发还受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淮南**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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