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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4日以(2009)濉刑初字第0354号刑事判决,以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朱**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朱**不服,提起上诉,案经淮北**民法院二审审理,于2010年4月28日以(2010)淮刑终字第00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述,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年8月9日至2020年8月8日止。2013年12月10日经马鞍山**法院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9年5月8日。执行机关马鞍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提出:罪犯朱**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安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完成劳动任务。提请我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朱**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主动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加强反省和思想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自2013年8月以来,先后获监狱表扬二次,记功一次。分别为:2014年7月表扬一次,2015年7月表扬、记功各一次。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检察意见表、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以及相关旁证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朱**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但其罚金并未完全缴纳,应对其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朱**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自2009年8月9日至2018年7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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