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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伟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8日作出(2009)长刑初字第4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韩光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年7月16日至2021年7月15日。2012年7月9日经安徽省**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减刑七个月,刑期至2020年12月15日。

执行机关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提出:罪犯韩**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主动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加强反省和思想改造,有悔改表现,提请我院减去罪犯韩**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韩**服刑以来,能进一步认罪悔罪,安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自减刑以来,先后获监狱表扬三次,记功三次。分别为:2012年6月记功,2014年7月表扬二次、记功一次,2015年7月记功、表扬。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检察意见表、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以及相关旁证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韩**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韩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自2009年7月16日起至2019年1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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