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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民法院于二00九年十一月三十日作出(2009)娄中刑一初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罪犯李*开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民法院二审审理,裁定维持原判,交付执行。二0一三年十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

执行机关湖**南监狱于2015年9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不怕苦和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百分考核中折计大功、小功、表扬各一次。以上表现情况,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奖惩登记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0年1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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