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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一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作出(2010)涟刑初字第3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犯盗窃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已缴纳)。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9月29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16年7月26日止。执行机关湖**阳监狱于二O一五年五月四日提出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梁**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湖**阳监狱根据罪犯梁**的改造表现及奖励情况,提出对其减刑建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梁**在服刑改造期间的上述表现,有罪犯梁**的悔罪书,执行机关为其所建立的罪犯考核台帐、奖惩审批表、减刑评议书、审核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梁**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梁**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5年7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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