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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其开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作出(2013)洞刑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撤销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2005)洞刑初字第31号判决对罪犯刘**宣告的缓刑部分,认定罪犯刘**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湖**南监狱于2015年10月1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不怕苦和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中折计大功一次。以上表现情况,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奖惩登记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刘**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刘**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8年3月28日止)。期执行至2014年2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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