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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甲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民法院审理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甲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二○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作出(2015)祁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甲不服,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上诉。祁**民法院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案卷,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甲于同年7月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甲在上诉期满后主动要求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甲撤回上诉。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2015)祁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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